前文简述: 我们是否可以将处方药当作神奇药物进行销售?事情是这样的:资深媒体人韩某某——他是电影《不止不休》中男主角的原型,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片仔癀进行虚假宣传,称其“可以谋财,但不可以害命”。片仔癀对此愤怒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三万元,并要求其公开道歉三十天。韩某某对此非常认真,他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小建,这个名字在法律圈内颇具分量。媒体随之发声报道,接着发生了一幕令人惊讶的事情:片仔癀的官方视频号开始删除相关视频。被删去的视频内容包括那些声称片仔癀能够治疗肝癌等各类疾病的宣传视频,视频中还有专家的头像,宣称“片仔癀治疗乙肝具有显著的临床优势”,以及“片仔癀被列为肝癌放疗的联合用药”。这一行为显得十分尴尬。片仔癀一边起诉韩某某,说他“可以谋财,却不可以害命”,以此为名声受损,另一边却暗自删除那些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小时候胡同里那个打人后逃跑的坏小孩,一边喊着“我没打人”,一边把沾满泥土的鞋藏到床底下。这个删帖的举动几乎可以视作一种自白。如果这些视频内容是正当且经得起检验的,为什么要删除呢?如果那些宣传资料提到的“肝癌、肠癌、新冠”都是确凿的事实,那么理应将这些视频置顶、加精,更应该放在官网首页,岂不是?更微妙的是,起诉韩某某发生在先,删除视频则在后,这形成了一种法律上耐人寻味的状态——你一方面声称别人在侵害名誉,另一方面却亲自撒手删去了对方批评的证据。难道韩某某是在对着空气进行构陷?这有“恶意诉讼”的嫌疑。在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你不应一边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一边利用法律来惩罚说真话的人。如果那些视频及宣传册确实没有虚假宣传,片仔癀的删除就意味着自毁招牌;若存在虚假宣传,韩某某说的“害命”也不再是诽谤,反而是如实描述。韩某某自己曾说,所谓“害命”是对处方药虚假宣传可能导致患者死亡这一客观风险的真实描述。幸好,这两个被删除的视频都有录屏保存:
1 现在我们认真分析一下片仔癀关于肝癌、直肠癌等各种肿瘤的宣传,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先看片仔癀药品的标准说明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药准字Z35020243)明确指出其唯一功能是:“清热解毒,凉血化瘀,消肿止痛。可用于热毒血瘀引起的急慢性病毒性肝炎、疮痈肿毒、跌打损伤及各种炎症。”注意,这里没有提及“肝癌”、“直肠癌”或“肿瘤”。说明书作为药品的“宪法”,划定了其宣传的边界。超出这一边界即为非法宣传。然而,根据指尖新闻的报道,片仔癀门店的宣传册上却提到了肝癌、结肠癌、新冠肺炎,甚至给出了针对新冠的口服方案:每日0.6克,连用14天。店员还明确告诉记者:“肝癌、结肠癌患者均可服用,标准疗程为4周。”《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关于疗效和安全性的绝对性断言,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也不得与其他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更重要的是,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与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说明书相一致。《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也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片仔癀宣传册中关于”治疗肝癌”和”治疗肠癌”的表述显然与说明书不一致。这种对信息的艺术加工属于违法广告,确实可能导致“害命”的后果。
2 片仔癀在其宣传中常强调一个“背书”:2024版《原发性肝癌中医诊疗指南》将片仔癀列为常用中成药。这个表述相当巧妙,需要分析清楚。首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4版)》中并没有提到片仔癀。片仔癀引用的是中华中医药学会肝胆病分会发布的《原发性肝癌中医诊疗指南》。其中存在一个关键的区别:中华中医药学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并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其指南不具备法定效力,不能替代国家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简单地说,中华中医药学会本身也可能涉嫌违法。片仔癀的宣传策略通常混淆正规临床数据与早期实验数据,宣传资料中引述的“研究数据”很少说明其所处的阶段、样本规模、是否经过同行评审以及是否被纳入权威指南。在循证医学的等级体系中,小白鼠实验属于临床前研究,属于最低级别的证据;早期I期、II期临床试验仅为探索性研究,远未达成确证疗效的标准。而片仔癀却把这些与经过III期随机对照试验并在NCCN或CSCO指南推荐的药物混淆,造成大众误以为其药物与靶向药、免疫治疗相提并论。这算不算误导?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某三甲医院的肝胆胰外科主任医生直言:“片仔癀在临床上几乎不被使用。”南京某三甲医院的医生更为直白:“这是什么药?我们医院没有这款药,治疗指南中也没有,专家共识更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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